受理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区域的,符合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
3)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使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符合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涉及可能产生辐射和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对于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能使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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