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揭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
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干流、支流、河涌、水库、山塘以及人工引水工程等地表水体的水环境保护活动。
本条例所称重点流域,是指榕江、练江和龙江流域。
第三条 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综合治理、社会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水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区域协调机制;
(三)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
(四)建立健全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
(五)推进重点流域内重污染行业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定点管理;
(六)加强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规划建设;
(七)统筹城镇和农村雨污分流工程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在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二)制定重点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分解落实重点流域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负责重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设置管理;
(五)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六)科学布局水质监测站(点),建立预警预测系统;
(七)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八)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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